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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12件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6-01-09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12件欠薪治理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此次发布的12件典型案例中,有的是法院、人社等部门,依托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欠薪治理多方联动,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的是探索人社部门对欠薪行政处理决定后待诉期内,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有的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以支付欠付款项时,依法启用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解“燃眉之急”;也有的是法院与人社部门共同做好工作,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给予企业一定宽限期后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更好激励企业发展潜力,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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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

建立欠薪治理多方联动机制

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祝某某等18人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祝某某等18名员工与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当于2025年1月26日前向18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合计22.67万元。因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劳动者们陆续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然而,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在收到文书后,不仅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反而试图逃避执行。执行法官进一步查询公司账户流水,发现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来往异常,除已被冻结的执行案款外,有大笔资金被转移至公司实控人赵某母亲的个人账户中,该行为可能导致其他后续系列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鉴于上述情况,黄浦区人民法院联合黄浦区人社局、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对本系列案件开展联合执行专项行动。黄浦区人社局通报了涉该公司系列劳动者仲裁案件的情况。执行法官、检察官及仲裁员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展联合约谈,向赵某及其母亲严肃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同时告知主动配合执行、积极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最终,在强大威慑面前,经过沟通和法律释明,赵某及其母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于当日将18名劳动者的执行款项全额缴至法院账户。后续法院根据欠薪清单将执行款项逐一发放至各位劳动者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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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

聚焦数字财产执行,拓宽欠薪受偿路径

——王某某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被执行人应支付王某某工资差额6万余元。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王某某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按期报告财产;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查询;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开展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下落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因暂时失业,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亟需执行款维持基本生活开支。

 

嘉定区人民法院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视野。依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经营情况较为熟悉的优势,结合被执行人的行业特点,后查明被执行人正在运营一个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稳定用户规模及商业引流能力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具备较高市场价值,属于可供执行的数字财产。

 

鉴于公众号类数字财产执行缺乏明确先例,相关执行规则及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嘉定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探索:一是梳理虚拟财产执行的法律依据,研究公众号运营平台规则,与平台进行多轮沟通协调,明确协助执行的具体路径;二是依托同类型虚拟财产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结合该公众号的用户规模、商业引流等核心要素,对财产价值进行预评估,确认其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当,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风险。在此基础上,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平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公众号的用户迁移、商业引流、收益支付等核心功能予以限制,阻断被执行人通过转移用户资源、变更收款渠道等方式贬损财产价值的可能,确保了执行标的可控。

 

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发现公众号被限制后,主动与法院联系。嘉定区人民法院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否则将对公众号予以司法处置。最终,被执行人足额支付了本案欠薪款项,并一并履行了在法院的其他2起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款项,累计履行金额近10万元,相关欠薪案件均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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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

执破有机衔接 兑现农民工权益

——钱某等14人与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成立,主要从事物流仓储、装卸搬运。起初公司运营稳定,工资也能按时发放,但是自2024年起,公司资金链断裂,运营困难。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开始陆续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累计金额达1237574.49元,其中包括钱某在内的14名工人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后案件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经金山区人民法院多方调查,该物流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50余万元,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工人工资。同时,该公司资产处置涉及多方债权关系,单纯的执行程序难以平衡各方利益。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工人工资则可优于普通债权受偿。另查明,该公司已经具备了破产清算的条件——资不抵债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有效化解纠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优化执破融合机制的工作指引》,启动“执行转破产”移送会商机制。2025年6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受理该物流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确定了破产管理人,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处置。考虑到部分工人无业状况以及年底生活需求,金山区人民法院主动与上海三中院、破产管理人沟通协调,在破产程序中,提前清偿一部分职工工资。管理人提出《关于向职工债权分配部分破产财产的议案》,经上海三中院确认后,金山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共同为该公司农民工集中发款,以“执破有机衔接”机制巧妙打通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壁垒,快速、优先兑现农民工薪资。另外,根据破产管理人对案件衍生诉讼及对被执行企业资产相关情况的介绍,14名工人的工资后续将全部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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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

阶梯式震慑+精准化保障:

“3+1”执行机制破解群体性欠薪难题

——朱某某等64人与上海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朱某某等64人与上海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客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5)沪0115民初67945号等民事调解书,确认客运公司应向朱某某等64人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共计36万余元。因客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某某等64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表面无显性可供执行财产,实际经营状况与偿债能力难以快速核实,同时涉案员工人数多、诉求集中,薪资拖欠直接影响基本生活,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破解欠薪治理难题,推动从“被动清欠”向“主动履行”转型,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实施“约谈释法+限期履行+预拘留预警+拒执罪震慑”的“3+1”阶梯式执行机制:

 

一是执行约谈释法机制: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启动“面对面”约谈程序,一方面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明确欠薪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详细核查企业业务合作、资金往来、债权回收等经营状况,精准掌握企业偿债潜力。

 

二是限期履行约束机制: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全部财产及收益情况,限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虚假申报、隐瞒财产将面临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过法律约束倒逼企业配合执行。

 

三是预拘留预警机制:在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发送《预拘留通知书》,明确告知其限期内未足额支付欠薪的,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以强制措施预警强化执行压力。

 

四是拒执罪震慑机制:针对被执行人仍心存侥幸、未积极履约的情况,发送《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预告知书》,明确其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一旦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面临刑事处罚,以刑事责任威慑打破执行僵局。

 

通过实施“3+1”阶梯式执行机制,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主动联系法院表达履行意愿。承办人同步搭建劳动者与企业的对账沟通平台,逐一核对每名劳动者的薪资明细、欠付时长及金额,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最终,被执行人对64名劳动者的全部欠薪逐步履行完毕;法院在确认款项足额发放后,第一时间依法解冻被执行人账户,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不受影响,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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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  /

群体性劳动争议执行中

财产转移风险的审查和化解

——石某等与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起,石某等人在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从事生产工作。2025年,石某等人因劳动工资被长期拖欠,数十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但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故石某等人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石某等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上海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内有机器设备,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执行法官立即前往上述厂房内核实财产线索,在确认无误后查封了机器设备。但被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出已将机器设备抵债给案外人创某公司,并提供了以物抵债协议。创某公司也主张是机器设备的实际所有权人,要求青浦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

 

经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机器设备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其和创某公司在明知有工人工资未支付的前提下,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涉嫌以不合理方式转移公司责任财产,损害石某等人的合法劳动权益。此外,机器设备始终存放于被执行人租赁的厂房内,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并未交付创某公司。青浦区人民法院通过查封措施控制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阻止转移行为的发生,系保护石某等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并无不当。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释明若后续判定两家公司共同以不合理方式转移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此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均未提出执行异议,故执行法官着手启动对机器设备的拍卖。然而,石某等人提出因被执行人长期拖欠工资,劳动者日常生活已难以为继。若通过拍卖机器设备实施执行,周期较长,且有流拍风险。因此,执行法官再次约谈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寻找合理途径筹措资金,并表示可暂缓对其实施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充分考量了相关风险,在两周后将资金筹措到位,履行完毕生效仲裁调解书的全部义务,系列劳动仲裁纠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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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6  /

抽丝剥茧寻关联,协同攻坚解忧“酬”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某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公司)为某新楼盘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地下商业装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将相应工程分包给多个建筑公司,但未按期支付工资。自2023年7月起,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徐汇区人社局”)陆续作出徐人社执法(2023)理字第148号、293号等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清偿248名农民工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4159181元。某宝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徐汇区人社局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执行中查明,某宝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全市法院还有其他众多涉诉涉执纠纷。执行陷入僵局,而农民工讨薪情绪激烈。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展如下工作:

 

一是抽丝剥茧,厘清企业关联。在对众多线索进行梳理后,执行法官发现某泰公司系开发建设单位,某盛集团系该地产项目投资主体,某宝公司与某泰公司均与某盛集团存在关联。对此,执行法官调取相关信息,并决定约谈三家企业,以期获取执行的突破口。

 

二是依法打通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路径。执行中,徐汇区人社局提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即某泰公司在未支付某宝公司工程款的情形下应当先行垫付。约谈现场,某宝公司表示对于行政处理决定中的金额和人数因涉及分包公司,需重新核对,且目前无履行能力。某泰公司承认与某宝公司之间尚有工程款未结算,但是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同时表示因相应资产被冻结,总负债较高,先行垫付相应款项不能确定。某盛集团承认某宝公司与某泰公司均系其旗下公司,愿意承担支付义务,但因房产市场降温,无支付能力。

 

三是政法联动督促企业履行责任。约谈过后,三家公司均未采取行之有效的履行措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在区委政法委协调下,法院、检察院、人社局、公安局等多部门进行专题会商,进一步督促企业实质化解纠纷。一方面,多次联合或分别约谈企业方,要求企业担负主体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在查明某泰公司名下有大量资产但确未履行的情况下,联动区公安分局,督促企业履行职责。在多部门通力协作下,某盛公司表示其关联公司某达投资管理公司在某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拍卖款余额将返还,该笔钱款可以足额用于归还农民工工资。经与某达投资管理公司沟通,其无其他债务需履行,与某宝公司达成协议,由其代某宝公司支付该笔债权共计人民币4159181元。至此,涉农民工工资全额履行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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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7  /

督促未实缴出资股东履行责任

——戴某等17名劳动者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戴某等17名劳动者与某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劳动仲裁案,因科技公司未支付工资共计297877.08元,戴某等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一是科技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无送达地址确认书,无法完成执行通知书等有效送达;三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沟通。

 

为推进案件顺利执行,杨浦区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调查实践基地”的协作优势进行查人找物。一是请区人社局协助档案披露,确认祝某在仲裁阶段的前法人身份及其他股东信息;二是向移动公司发出通讯协查,成功找到法定代表人祝某的联系方式,顺利完成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的送达;三是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找到法定代表人祝某的居住地址,为下一步执行措施创造条件。经研判,祝某未进行财产申报,符合拘留条件,为体现善意文明执行,决定对其发出《预拘留通知书》。在法律威慑下,祝某表示是因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导致公司运转困难。在祝某配合下,执行法官联系未实缴出资股东,与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共同接待并告知相应的法律风险。后其他股东与祝某主动共同筹钱,将17名劳动者工资297877.08元全额支付。

 

案件执行之后,为优化工作协作,杨浦区人民法院与杨浦区人社局等部门签订了《关于共同推进拖欠劳动者薪酬类案件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备忘录》及《执前治理协作联动机制框架协议》,就欠薪类案件的协同联动与执前治理建立了长效机制,如规定“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区人社局可征询当事人该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是否可适用于后续执行程序的意见”“开庭审理或组织调解时,仲裁员向当事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决、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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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8  /

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助力企业重生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某美容诊所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宁区人社局”)于2022年8月收到符某的投诉,要求上海某美容诊所支付拖欠的56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877396.32元。长宁区人社局依法作出长人社监理﹝2022﹞39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上海某美容诊所补发56名劳动者2022年6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报酬,共计877396.32元。该行政处理送达后,上海某美容诊所未履行,长宁区人社局遂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上海某美容诊所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并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现场调查后发现,该美容诊所仍在经营中,承办法官询问情况后,送达传票传唤负责人到院配合执行。

 

上海某美容诊所指派员工都某到院向承办法官说明履行情况,表示已经向24名员工发放了工资,剩余32名员工的工资还在筹款,现公司经营情况较为困难,正在进一步进行融资,希望法院给予一段时间宽限。经查,都某曾经也是被拖欠工资的员工之一,现在被执行人已向她支付拖欠的工资。承办法官决定暂时不对该美容诊所做出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账户保持冻结措施,并积极和申请执行人长宁区人社局以及相关员工沟通,说明实际经营情况,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给予该美容诊所一定宽限期,让其继续正常经营。最终,上海某美容诊所将全部拖欠的工资87万余元分期付至法院账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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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9  /

跨前一步探索季节性、时效性类保全财产的先予执行新模式  审执联动守护工人“血汗钱”

——上海震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某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万某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万某公司)与上海震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震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震某公司派遣工人入驻万某公司厂区协同生产,万某公司按月向震某公司支付服务费(含工人工资)。

 

2024年9月起,万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服务费,经震某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后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截至2024年11月底,万某公司已负债累累,被多名下游供应商起诉。为维护所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震某公司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下称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某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并就万某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化妆品包材成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立案后次日,依法对该批成品包装材料采取查封措施。

 

查封后不久,某知名化妆品公司(万某公司下游客户)负责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批被查封货物系其向万某公司定制的当年度“双十二”促销活动专用包材,若无法在“双十二”物流高峰前提货,其近百万订单将无法履行;且该批包材为当季专用,次年规格更新后将丧失价值。与此同时,万某公司自有工人及震某公司派遣工人得知货物可能被提走后情绪激动,以“工资未结清”为由阻止货物搬运,多名员工持工资条向法院反映,称工资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关乎两百余名员工的房租支付、子女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

 

奉贤区人民法院贯彻立审执兼顾理念,执行局在保全措施实施当日即与商事庭启动审执联动机制,召开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共同研判财产特性,确定“解封货物-监督履约-货款监管”的处置思路,将执行工作前置到保全阶段。随后,办案团队召集震某公司代表、万某公司自有工人代表及化妆品公司负责人开展“面对面”协调会,多方一致同意查封货物按原合同履行并全程由法院监督,货款直接打入法院专属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工资。后震某公司当场提交解封申请,工人推举3名代表全程参与监督。

 

2024年12月4日清晨,执行局与商事审判庭法官到万某公司厂区,搭建临时办公点,制定“提货-核对-付款-登记”全流程操作规范。从货物清点、装车录像到货款实时到账核查,执行干警全程跟进,工人代表现场签字确认每一个环节。至12月7日,化妆品公司等企业分批完成提货,80万余元货款全部足额转入监管账户。经核算,该款项可覆盖90%以上的工人工资。在法院督促下,此前“失联”的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主动联系法院,一个月内筹齐了万某公司自有工人的欠付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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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0  /

畅通绿色通道、依托专项行动

从一人公司股东突破有效打击失信欠薪行为

——胡某等4人与上海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工资事宜与多名职工发生争议。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相关争议作出调解书,确定其需支付胡某等4人工资款83967元。调解书生效后,某保健公司未按约履行给付义务,胡某等人遂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虹口区人民法院立即启动欠薪执行案件“绿色通道”,按照优先立案、优先流转、优先查控、优先处置的要求,快速高效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中,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暨唯一股东覃某以其非调解书签署人、欠薪系原法定代表人任内发生为由,拒绝承担履行义务,并表示公司已经歇业不再经营,不具有偿债能力。该院多次通过电话向其进行释法阐明公司责任的连续性、沟通督促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持续推诿、拒不履行。为尽快兑现劳动债权,执行法官依法迅速开展公司财产状况与经营状况的调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通过实地调查,执行法官掌握被执行人并非覃某所称处于歇业状态,其在某处开设的门店在晚间时段仍然正常营业。因覃某未在该门店内现身,而该一人股东是本案执行取得突破的关键,故执行法官以此寻求突破。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虹口区人民法院周六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执行法官带领团队精干力量,选择在临近晚间时段突击该经营门店,成功“堵”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并带回该院接受谈话。在覃某依然态度强硬的情况下,鉴于其假借公司变更、公司歇业等理由持续逃避执行,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拘留决定书,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措施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覃某在被拘留后,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解决问题的态度也发生显著转变,立即委托公司员工前往该院缴纳案件执行款项,所涉4起劳动争议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司法拘留的威慑效果持续显现。此后,另有4起涉及该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主动配合,积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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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1  /

多方联动破解执行难题

主动作为筑牢权益防线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拖欠140余名劳动者工资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140余名员工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工资。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杨浦区人社局”)接报后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启动“一口办案”工作机制,统筹执法与仲裁调解力量联合介入、快速处置。杨浦区人社局于5日内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要求公司限期补发140名员工工资864余万元,公司未按期全部整改,仅补发部分员工工资200余万元。基于上述情况,杨浦区人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联动辖区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79份,涉及金额903万余元。期间,区人社局通过现场约谈、上门调查、电话随访等方式,持续督促企业落实欠薪补发和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2024年7月,通过人社、法院、检察院三方信息共享机制,杨浦区人社局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处获悉,该公司此前被查封账户中有一笔款项即将解封。鉴于区人社局对该单位欠薪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仍在待诉期内,根据法律规定无法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确保待诉期内该笔资金不被挪用,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取工资报酬权益,杨浦区人社局经沟通,向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资产。2024年11月待诉期届满后,杨浦区人社局、杨浦区人民法院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对该单位实施强制执行,将此前保全资金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工资清偿。2025年3月,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划拨第一笔执行款,向71名劳动者发放被拖欠工资141万余元。后人社局、法院又持续跟踪案件进展,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资金动态,对接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导企业妥善解决此前的3起个人劳动争议案件,成功执行到位第二笔执行款30余万元,为劳动者解决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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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2  /

发挥欠薪保障金作用 及时保障职工权益

——上海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仅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便有17起执行案件,且绝大多数案件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经债权人申请,普陀区人民法院通过执破衔接工作机制,将该公司移送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25年7月18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某公司管理人。在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管理人未接管到某公司的任何财产与资料,通过多方调查亦未查询到任何属于某公司的资产。同时,管理人通过调取仲裁档案结合与职工联系的方式确认,某公司拖欠了90多名职工大量工资、补偿金。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民生稳定,上海三中院、上海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普陀区人社局”)以及破产管理人快速作出响应、积极沟通协作。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以支付欠付款项时,管理人在上海三中院的指导下向普陀区人社局申请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拖欠的工资。并且,本案中因部分职工未能在第一时间申报债权,而是后续进行了补充申报。普陀区人社局指导管理人分批次申请欠薪保障金,并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后快速进行审批和发放。管理人亦在收到普陀区人社局垫付的款项后及时向职工发放,大大缩短了职工收到垫付款项的周期,仅用时约20天便完成了首批欠薪保障金的发放,最终使41名职工的部分工资债权得到垫付,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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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市高院

转自:上海发布